享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所得税可以获得减免,包括组织的会费收入、资产的孳息和投资所得,甚至是与组织的公益目的相关的经营性所得,但是如果组织从事与组织的公益目的无关的经营性活动,那么需要照常缴纳所得税。(3)免税组织提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或商品同样可以免征增值税(VAT),而对于有偿的公共服务的增值税,也适用7%的低税率,而不是19%的普通税率。个人和公司向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进行的公益捐赠,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年收入的20%,而企业的扣除限额则是不得超过营业额以及薪酬总额的0.4%。与大额捐赠相关的是,个人捐赠人设立基金会捐赠留本基金(endowment)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不能超过100万欧元。
四、中国香港家族慈善相关法律制度概览
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其慈善法律制度也有着明显的普通法特点。目前,香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对慈善宗旨的界定来源于判例法。具体而言,在香港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包括:1.济贫;2.促进教育;3.推广宗教;4.可令社会受益但非属以上任何一类的其他属慈善性质的宗旨。以上四种慈善目的来源于普通法(判例法),即麦纳顿勋爵(Lord Macnaghten)在1891年的“特殊用途所得税专员诉帕姆萨尔案”(Income Tax Special Purposes Commissioners v Pemsel)中对慈善目的的解释,可见香港规范慈善法的法律渊源来自英国。2013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慈善组织委员会曾建议为界定什么是慈善宗旨而订立明确的成文法定义,但最终出台慈善法、进行慈善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报告提交后结果并不明朗,相关制度的改革暂处搁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