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兼并问题,厉以宁教授首先强调了“双方自愿”这一点。无论是兼并的一方还是被兼并的一方,都应出自增加利益和减少损失的考虑。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兼并或者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半强制地命令一方去兼并另一方(厉以宁教授形象的称之为“拉郎配”);或者是由于债务关系的困扰,迫使被兼并的一方勉强地同兼并的一方结合起来,以便使得“外在的债权债务内部化”。厉以宁教授指出,这种结合无疑会造成兼并以后的“消化不良症”。
这种“消化不良症”主要反映于三个方面:一是被兼并的企业存在着较多的冗员,兼并方把这些冗员接收过来却无法安排工作,窝工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兼并方自身也是人浮于事的时候;二是被兼并企业的一些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厂房、存货等)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兼并方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无法充分利用这些生产资料,依然使之处于闲置状态;三是被兼并的企业欠债较多,兼并方在实施兼并后,被兼并企业所欠的债务也被继承过来,这就使兼并方被债务所困扰。冗员的存在、生产资料的闲置、被继承过来的债务的困扰,使得兼并方在实施兼并后的资本盈利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消化不良症”的持续甚至有可能把本来效益较好的兼并方拖垮!